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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527011649171W/2025-00728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扎政办字〔2025〕37号
成文日期 2025-09-02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27011649171W/2025-0072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扎政办字〔2025〕37号
成文日期 2025-09-02
公文时效 有效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02 14:46

信息来源: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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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02 14:46


信息来源: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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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直有关部门、驻扎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40号要求,经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清理范围

(一)重点清理。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以旗政府和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7月31日之前印发的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专项清理。对涉及煤炭监管、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保护、林业和草原、民族工作、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专项清理。

二、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

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

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

3.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事项

4.超越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清理要求

(一)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宣布继续有效。对制定主体超越法定权限,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对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对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或者已过适用期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规定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制定部门被撤销、分立、合并以及职能转移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

(四)以旗政府、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和理由(未列入表中的文件,起草单位或执行部门认为确需清理的,也可以一并报送),填写《以旗政府、旗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5915日前报送旗政府办902室,旗政府办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后,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审定

联系人:高美玲,联系电话:18747324761

附件:1.政府、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以旗政府、旗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2


附件1

以旗政府、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发文机关

起草部门

1

扎政办字〔2017〕56号

208省道鲁北至开鲁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方案

旗政府办

交通局

2

扎政办字〔2017〕86号

扎鲁特旗嘎查村离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旗政府办

卫健委

3

扎政字〔2018〕68号

扎鲁特旗水功能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旗政府

生态环境局

4

扎政字〔2018〕73号

《扎鲁特旗认定1985年底以后被清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实施方案》

旗政府

教体局

5

扎政发〔2019〕4号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鲁特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旗政府

水务局

6

扎政办字[2020]34号

关于印发《扎鲁特旗改革完善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旗政府办

医保局

7

扎政办字〔2021〕3号

关于印发《扎鲁特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0-2030)》的通知

旗政府办

生态环境局

8

扎政办字〔2021〕20号

关于推进违建墓地治理和殡葬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旗政府办

民政局

9

扎政办字〔2021〕42号

关于公布启用新基准地价的通知

旗政府办

自然资源局

10

扎政办字〔2021〕4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和全面优化卷烟消费环境工作的通知

旗政府办

烟草局

11

扎政办字〔2021〕47号

关于印发2021年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旗政府办

林草局

12

扎政字〔2021〕18号

关于印发《扎鲁特旗2021年能耗“双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旗政府

发改委

13

扎政字〔2021〕86号

关于印发《扎鲁特旗创建国家卫生旗县工作规划(2021-2022年)》的通知

旗政府

卫健委

14

扎政办字(2020)62号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旗统计工作的意见

旗政府

统计局

15

扎政发〔2020〕3号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旗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设立禁猎期的公告

旗政府

林草局

16

扎政发〔2020〕6号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涉及煤炭资源领域文件的决定

旗政府

司法局

17

扎政字(2020)41号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旗政府

司法局

18

扎政字〔2021〕44号

关于2019-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旗政府

司法局

19

扎政办字[2022]39号

关于印发《扎鲁特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理》的通知

旗政府办

交通运输局

20

扎政办字[2022]40号

关于印发《2022年-2024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旗政府办

水务局

21

扎政办字[2022]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禁垦禁牧草蓄平衡及生态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旗政府办

林草局

22

扎政办字[2022]54号

关于印发《扎鲁特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旗政府办

农牧局

23

扎政办字[2022]59号

关于印发《扎鲁特旗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旗政府办

市场监督管理局

24

扎政字[2022]60号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旗政府

司法局

25

扎政字〔2022〕90号

关于印发《扎鲁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旗政府

住建局

26

扎政字〔2023〕105号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旗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旗政府

司法局

27

扎政办字[2023]54号

关于印发《扎鲁特旗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旗政府办

农牧局

28

扎政字〔2023〕39号

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旗政府

司法局

29

扎政字〔2023〕76号

关于印发《扎鲁特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旗政府

卫健委

30

扎政字〔2023〕77号

关于印发《扎鲁特旗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旗政府

卫健委

31

扎政办字[2024]36号

关于印发《扎鲁特旗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旗政府办

水务局

32

扎政办字[2024]37号

关于印发《扎鲁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旗政府办

水务局

33

扎政字〔2024〕125号

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旗政府

司法局

34

扎政发〔2024〕6号

关于印发《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旗政府

政府办

35

扎政办发[20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休牧与草畜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旗政府办

林草局

36

扎政办发[202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草湿资源保护严格规范林间种植行为的实施意见

旗政府办

林草局

37

扎政字〔2025〕32号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鲁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旗政府

住建局

附件2

以旗政府、旗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报送机关(盖章):                                              报送日期: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部门

清理建议

(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

清理理由

(依据)

涉及专项清理类型

备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注:1.序号处请填写该文件在附件1中所对应的序号;

2.清理理由可参照清理要求(一)至(三)填写;

3.清理建议填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清理依据中填写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理由。如清理建议为“修改”,须在备注栏中标准修改完成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