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7011649171W/2025-00725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扎政字〔2025〕14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27011649171W/2025-00725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
| 文 号 | 扎政字〔2025〕14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5-10-27 11:17
信息来源: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分享到:
各苏木镇政府、各国有农牧场,旗直各有关部门,驻扎中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扎鲁特旗山水项目草原恢复工程零散牧户搬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扎鲁特旗山水项目草原恢复工程零散
牧户搬迁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通辽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高质量完成科尔沁草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按照市政府安排和《通辽市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山水工程草原禁牧恢复工程零散牧户搬迁安置及违建清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生态组办发〔2024〕2号)要求,受市推进中心委托,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零散牧户搬迁面向全旗,主要搬迁安置对象为零散分布并以养殖草食家畜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牧户,重点突出山水工程及其他重大生态建设项目区,退化、沙化、盐渍化等生态脆弱区、交通主干道304、306、208两侧、自然保护区及享受易地搬迁政策超过20年的迁出区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具体搬迁户依程序确定。
(二)自愿搬迁。充分宣传发动,解读政策,鼓励广大牧民群众积极保护生态、修复草原,充分尊重和保障牧民群众的自主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在牧民群众知情自愿的前提下确定搬迁对象,鼓励牧民迁移回户籍所在嘎查村自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评估补偿。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搬迁户合法的牧铺、房屋、棚舍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评估,依评估价值对搬迁户进行货币补偿,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四)搬迁补助。针对搬迁户牧民生产生活过渡期建设费用及迁移费用,对合法牧铺按旗政府要求时间完成全部搬迁的,一次性补助标的物评估金额的50%搬迁补助,上限不超6万元。
(五)草原修复补贴。为鼓励牧民投身生态建设,积极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对按规定要求时限内完成搬迁合法牧铺的牧户,一次性给予标的物评估金额的50%的草原修复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6万元。
(六)妥善处置相关项目。对于搬迁户使用项目资金建设的厕所及其他可迁移的项目性建设,予以妥善迁移。
(七)权属不变。零散牧户迁出前明晰产权,迁出后土地权属不变,其中享受易地搬迁政策超20年迁出区,由村集体议定。
(八)生态恢复。搬迁户签订《零散牧户自愿搬迁协议书》(以下简称《搬迁协议》)后按约定时间迁出,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对铺点残留建筑物进行拆除、灭迹、平整,并妥善处置废墟垃圾,铺点清理平整至可恢复生态恢复条件后由旗林草局统一按项目要求制定《生态恢复方案》并有序开展生态恢复工作。
(九)成果巩固。生态恢复建设之前的地类后,严格按照已恢复地类属性进行管理,坚决杜绝返迁及改变地类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同步开展违法清理。各苏木镇场、国营林场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铺点依法依规进行清理拆除工作,清理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25年5月25日前完成)
由旗林草局、各相关苏木镇场对全旗重点地区需要拆迁牧铺进行精准摸排并建立详细台账,摸清重点区域内牧铺建设情况、草牧场使用情况、养殖经营情况、经营权变化情况等,并进行综合对比分析,确定搬迁户,明确工作重点。
(二)制定方案(2025年6月20日前完成)
根据项目要求及摸底调查情况,制定《扎鲁特旗山水项目草原禁牧恢复工程零散牧户搬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通辽市林草局(以下简称市林草局)和通辽市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项目推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推进中心)批准后实施。易地搬迁超20年迁出区由苏木镇政府统一制定方案及协议并报旗林草局审批后实施。
(三)评估补偿(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
由旗林草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农牧民自愿搬迁的牧铺统一评估,由苏木镇场、嘎查村和搬迁户根据评估结果签订《搬迁协议》并进行补偿,地上物认定时限以2023年8月1日18时前卫星遥感监测结果为准。
(四)拆除灭迹(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搬迁户按照《搬迁协议》约定日期携带个人所有财产撤离铺点后,由属地苏木镇场负责拆除灭迹工作,妥善处置废墟垃圾,清理平整土地达到生态恢复条件。
(五)生态恢复(2026年7月1日前完成)
2026年3月1日前由旗林草局对平整完的搬迁原址按照“地类不变”原则,合理制定《生态恢复方案》,上报市林草局及推进中心批复。2026年7月1日前完成生态恢复工作。
(六)验收总结(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
一是植被恢复成果验收,由旗林草局对搬迁牧铺迹地生态恢复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属地苏木镇场并纳入全旗重大生态建设项目体系内统一管理。二是档案整理归档,由旗林草局将所有地块矢量数据、影像资料、文字材料等全流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做好工作总结。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旗上下要把此项工作提高到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践行“两山”理论的高度,提高到认真完成自治区“五大任务”和“六个工程”的高度,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的工作部署。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林草局,旗领导小组牵头抓总,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高质量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各苏木镇场、各行业部门要全力做好各自的工作,圆满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各苏木镇场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履行好属地责任,重点做好搬迁户思想工作及灭迹、清理、管护工作,研究摸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旗林草局承担市推进中心委托的主体责任,重点履行好评估、恢复及其它组织工作,旗委政法委、旗委宣传部、旗应急管理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司法局、公安局、信访局、审计局、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扎鲁特分中心、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扎鲁特旗分局等部门要围绕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推动和配合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三)积极争取上级指导和帮助。零散牧铺搬迁工作是通辽市科尔沁草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工程中草原类子项目草原禁牧恢复工程的一部分,根据山水工程建设单位市推进中心的授权,旗林草局作为零散牧铺搬迁项目的落实单位,《方案》须报市林草局和市推进中心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请示市林草局和市推进中心,争取资金、政策支持;要主动对接项目各参建单位,争取帮助和指导;及时汇报项目实施进度及各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特殊事项由旗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议定,报市林草局和市推进中心批准后实行。
(四)加强风险防范和舆情管控。一是强化舆情动态监测与主动引导,建立“线上+线下”舆情监测体系,跟踪短视频媒体、微信群等社交网络,及时处理苗头性负面信息。二是强化信访矛盾处置,实施民情摸排,重点关注高龄、困难牧户等特殊群体,及时合理解决群众诉求。三是强化政策宣传,采用蒙汉双语宣传单,入户开展宣传和政策解读,增强群众认同感。四是强化司法保障,确保制定方案、合同拟定等搬迁过程关键环节都有司法参与和监管,不出现法律纠纷。五是加强拆除施工安全管控,施工过程中要提前划定警戒区域并配备消防、急救设备,机械拆除时设置专人指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确保施工全程“零事故”。
(五)定期开展草原监测。对搬迁后牧铺原址的生态恢复进行监测,视管护条件开展围栏围封管护工作,确保草原植被得到恢复,待植被盖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后,交由原承包户经营管理。同时,加强草产业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六)资金及经费保障。零散牧铺搬迁项目资金为上级专项资金,用于评估费用、评估补偿费用、生态恢复费用、灭迹清理费用、草原修复补贴、搬迁补助、围封管护费用、其他工作费用(各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工作经费总和)以及在零散牧铺搬迁工程中不可预见性支出等费用,要坚决保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本《方案》仅适用于扎鲁特旗山水项目草原恢复工程零散牧户搬迁工作,该项目完成后该《方案》自动废止。
附件:1.扎鲁特旗山水项目草原恢复工程零散牧户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零散牧户自愿搬迁协议书(范本)
3.零散牧户搬迁工作流程
附件1:
扎鲁特旗山水项目草原恢复工程零散牧户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崔雷雷 旗委常委、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周炳武 旗林草局局长
王 鹏 旗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刘汉玉 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包温泉 旗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金 刚 旗纪委监委常委委员
王景升 旗审计局局长
李景华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邰学霞 旗卫健委主任
徐天鹤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道尔吉 旗农牧局局长
林宏青 旗发改委主任
吴占清 旗财政局局长
马显赫 旗司法局局长
王海波 旗信访局局长
宋昆鹏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扎鲁特旗分中心
于海龙 市生态环境局扎鲁特旗分局局长
李建云 旗山水项目办负责人
宝 泉 旗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旗林草局,主任由周炳武同志兼任,负责调度协调及领导小组日常运转等办公室工作。
附件2:
零散牧户自愿搬迁协议书(讨论稿)
甲方(搬迁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嘎查村):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丙方(苏木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丁方(旗林草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更好落实《扎鲁特旗山水项目草原恢复工程零散牧户搬迁工作方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丙方同意,秉承平等协商、自愿互惠的原则,就甲方自愿拆除自己承包经营草原上牧铺并按第三方评估结果获得相应补偿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了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签订本协议。
一、搬迁拆除牧铺位置、面积及现状
本协议议定的搬迁拆除牧铺位于
苏木(镇、场) 嘎查(村、分场)发包的(集体/国家)所有草牧场,搬迁户的产权所有人为 ,本次搬迁拆除范围为该牧铺所有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占地总面积 平方米,详细情况、四至及GPS坐标点位置见附件(评估报告)。
二、补偿金额及搬迁时间
(一)补偿金额,按照本协议要求,丙方向甲方支付补偿款共计 元,其中评估补偿费用 元、搬迁补助费用
元、草原修复补贴 元,支付方式为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共分3次支付,签订《搬迁协议》后支付评估补偿费用,签订合同后3日内完成撤离的发放搬迁补助费用,配合拆除灭迹后发放草原修复补贴,同时做好相关手续。
(二)搬迁时间,本协议签订起3日内,甲方自行搬离并带走所有个人物品财产,如需延期需经丙方同意,但不得超过7日。
三、各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获得补偿费用。
2.牧铺拆除并恢复植被后,甲方有权依据承包及流转合同依法经营该土地。
3.甲方应无条件支持、配合牧铺拆除后的植被恢复和后续管护工作。
4.乙方负责对甲方原迁出地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依法监督。
5.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补偿费用,并按相应政策法规和本协议落实相关政策。
6.丁方负责牧铺拆除后的生态恢复和相关政策解读工作。
四、违约责任
各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腾空房屋或完成搬迁。
2.甲方搬离后擅自干涉乙方、丙方、丁方进行的拆除、清理、恢复生态活动。
3.因牧户转让、抵押等权属问题引发纠纷,导致搬迁延误,甲方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
4.乙方以搬迁拆除为由,擅自改变甲方原迁出地的承包权、经营权。
5.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第三方评估报告复印件。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零散牧户搬迁工作流程
1.由旗林草局成立零散牧户搬迁工作组,明确项目法人。各苏木镇场成立相应工作组并报旗林草局,负责推进具体工作;
2.搬迁户确定流程为:由搬迁户自愿申请→嘎查村审议→苏木镇场政府(管委会)审核→旗林草局复审→嘎查村集体公示5日→旗级批复;
3.旗林草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评估结果由四方确认,根据评估结果,签订四方协议(搬迁户、所属嘎查村、苏木镇政府、旗林草局);
5.资金申请及拨付。由苏木镇场政府(管委会)提出资金申请,由旗林草局进行审核后向旗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6.各苏木镇场、嘎查村按《搬迁协议》约定的时间及要求督促搬迁户进行搬迁;
7.拆除灭迹。苏木镇场政府(管委会)按《方案》及《搬迁协议》要求,对搬迁户牧铺予以拆除灭迹,妥善处理拆除物并达到生态恢复条件;
8.生态恢复。由旗林草局根据项目要求及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生态恢复方案,经至市林草局及市推进中心批复后实施。
9.成果验收→成果移交→成果管护。
10.档案归档。

客户端









蒙公网安备 15052602000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