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4-13 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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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依据及背景
为加强我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通辽市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扎鲁特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旗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起草征求意见稿,面向旗公安局、旗财政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苏木镇场广泛征集意见建议,经梳理吸纳各方意见、统一共识后修订文稿,报请旗人民政府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分为总则、项目调查、项目名录、保障措施、附则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办法适用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涵盖类别及保护管理工作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明确旗文化和旅游局主管职责及财政、教育等部门协同职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
第二部分是项目调查:明确非遗项目调查的组织实施主体,规范调查记录、档案管理及信息共享要求,对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开展调查作出程序规定。
第三部分是项目名录:建立旗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评审公示及公布备案程序,建立名录动态调整机制,推动非遗宣传传播与融合发展。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并明确使用范围;对申报弄虚作假、保护单位不履职等违规行为明确处置措施,对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规定相应责任。
第五部分是附则:明确本办法由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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