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9-04 1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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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40号)要求,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旗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40号)。
三、主要内容
(一)清理范围
旗政府及其政府办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
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
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
3.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事项;
4.超越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清理要求
(一)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宣布继续有效。对制定主体超越法定权限,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对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对名称冠以“暂行” “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 2年的,或者已过适用期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规定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制定部门被撤销、分立、合并以及职能转移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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