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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山水项目草原恢复工程零散牧户搬迁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10-29 11:31

信息来源: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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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29 11: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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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水项目草原恢复工程零散牧户搬迁工作方案》中相关政策,均围绕生态保护、产权管理、补偿评估等核心环节,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遥感监测规程》(TD/T 1055-2020)《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具体依据如下:

一、主要搬迁安置对象为零散分布并以养殖草食家畜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牧户,重点突出山水工程及其他重大生态建设项目区,退化、沙化、盐渍化等生态脆弱区、交通主干道304、306、208两侧、自然保护区及享受易地搬迁政策超过20年的迁出区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具体搬迁户依程序确定。政策解读。

该条款明确搬迁对象范围,核心依据是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及重大项目实施要求,具体来源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明确退化、沙化、盐渍化等生态脆弱区需重点保护,是此类区域牧户搬迁的法律基础。

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要求重点生态功能区优先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山水工程及其他重大生态建设项目区作为生态修复核心区域,其牧户搬迁符合该办法中“保障生态功能稳定”的要求。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304、306、208等交通主干道两侧属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畴,需通过搬迁规范建设活动,保障公路安全与生态环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自然保护区内牧户搬迁是落实该条例“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搬迁户合法的牧铺、房屋、棚舍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对搬迁户进行货币补偿”条款的政策解读。

该条款规范补偿评估流程,核心依据是产权保护与公平补偿原则,具体来源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明确货币补偿的合法性,且要求补偿需基于合理评估。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虽针对国有土地房屋,但“聘请有资质第三方评估”的流程要求,可参照适用于牧铺、棚舍等集体土地附属物的补偿评估。

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建设使用草原的,应当向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支付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方评估是确保草原附属物(牧铺、棚舍等)补偿金额符合“公平合理”标准的关键环节,符合该条例要求。

三、零散牧户迁出前明晰产权,迁出后土地权属不变其中享受易地搬迁政策超20年迁出区,由村集体议定”条款的政策解读。

该条款明确产权管理规则,核心依据是产权清晰与稳定利用原则,具体来源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迁出前明晰产权是保障牧户合法财产权的前提,符合物权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迁出后土地权属不变,是维护土地所有权人(集体或国家)合法权益的体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牧户搬迁后土地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权保持不变,符合该法“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原则。

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享受易地搬迁政策超20年的迁出区土地权属由村集体议定,符合该条例中“集体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决定处置”的要求。

四、地上物认定时限以2023年8月1日18时前卫星遥感监测结果为准。”条款的政策解读。

该条款明确地上物认定时间节点,核心依据是行政行为的确定性与公平性原则,具体来源包括:

1.《自然资源遥感监测规程》(TD/T 1055-2020):规定遥感监测数据可作为自然资源调查、权属认定、执法监管的依据,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具有客观性与权威性,用于地上物认定符合该规程“提升自然资源管理精准度”的要求。

2.《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的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退出”,以特定时间节点的遥感监测结果认定地上物,是区分“合法存量”与“违法增量”的关键,符合该条例“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活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