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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24-08-01 14:35

信息来源:

扎鲁特旗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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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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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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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公共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文艺产品创作生产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对外合作交流、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监督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文化、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通辽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研究起草文化和旅游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及旅游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四)指导、协调、管理全旗性重大文化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旗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旅游“四地”建设和四季旅游。

(五)指导、管理全旗文艺事业,管理、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推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生产和发展,组织、指导全旗性重大艺术演出活动。指导并推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深入实施文化、旅游惠民工程。指导、监督全旗文化、旅游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旗文化、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监管全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旗文化、文物、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负责全旗文化、旅游行业人才开发和队伍建设,指导文化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定和实施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和登记制度。

(十二)指导和管理全旗文化、旅游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负责全旗文物发掘、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

(十四)负责贯彻落实全旗文化、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全旗文物安全、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十五)指导、推进全旗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行业信息化、智慧化建设。

(十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七)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调整后旗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政策法规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旗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人事、机关党建、宣传、纪检、统战群团、离退休人员、公共服务、科技教育、人才培养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信访、保密机要、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负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文化遗产和公共服务股。拟定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音乐、舞蹈、美术等文艺事业和乌兰牧骑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全旗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组织开展导向性、示范性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活动;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事业及苏木镇文化工作;指导全旗艺术创作,组织实施重点题材艺术创作项目;指导、协调全旗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民间艺术和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拟定文物保护、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组织开展全旗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认定工作;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建设;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三)市场管理和产业资源股。拟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承办全旗重大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外文化旅游交流和宣传推广工作;拟定文化和旅游市场培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文化旅游经营许可、审批、备案,监管文化及旅游市场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旗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监管全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办公地点:扎鲁特旗鲁北镇泰山大街东段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8:30—12:00 14:30—17:30

办公电话:0475-7237817    

负责人:陈井明

三、所属机构

(一)扎鲁特旗文化旅游事务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

1.组织参与全旗性重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和全旗文化旅游整体形象的推广活动,促进对外合作交流与文化旅游市场的培育,推进文化旅游融合等辅助性工作。

2.推进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协调等技术支撑工作。

3.推进文化旅游资源的普查和各类文化旅游数据的统计汇总作。开展文化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4.指导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并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全旗文化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5.开展文化旅游行业服务标准化工作。

6.向社会提供文化旅游咨询服务工作。

7.指导苏木镇规范化管理公共文化旅游设施并提供公益服务工作。

8.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统筹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9.负责推进文化旅游创新发展,促进文化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

10.完成旗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1.公共服务股。负责向社会提供文化旅游咨询服务。指导苏木镇规范化管理公共文化旅游设施并提供公益服务。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统筹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2.产业服务股。协助开展全旗性重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和全旗文化旅游整体形象的推广活动。推进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文创产品的研发。推进文化旅游资源的普查和各类文化旅游数据的统计。开展行业教育培训。参与指导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指导全旗文化旅游行业协会工作。开展文化旅游行业服务标准化工作。

负责人:李慧博    

办公地点:文旅局办公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2:00  14:30-17:30

办公电话:0475-7237688

(二)扎鲁特旗乌兰牧骑

主要职责:

1.传承和弘扬乌兰牧骑精神,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通过文艺演出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铸牢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意识。

2.承担民间民族艺术遗产的采集、收集、挖掘、整理、保护、传承、编排和展示工作,辅导基层文化演出、普及文化艺术。

3.承担基层文艺辅导和服务工作。负责新时代乌兰牧骑创作工作,通过艺术形式,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

4.负责全旗艺术节目评比、文化交流和演出活动。

5.完成旗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工作统筹,保障日常运转,承担会议、培训、信息、后勤保障、财务、党建、艺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2.声乐队。负责组织声乐队员的业务训练、管理和团内排练、演出等工作,积极参与团队的各种演出、比赛活动。

3.舞蹈队。负责组织舞蹈队员的业务训练、管理和团内排练、演出等工作。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活动、汇演及舞蹈有关的各种比赛

4.器乐队。负责器乐类节目排练,编排各种晚会及大小型演出器乐类节目及演奏、伴奏等。

5.舞美队。负责对各类演出活动进行舞台设计、灯光、音响调试等。

6.创编室。负责挖掘、收集、创编、发展本地民间少数民族音乐、舞蹈文化艺术作品;负责演出活动的节目策划、新作品创作和参赛演出作品创作等。

负责人:阿斯尔    

办公地点:桥北新区蒙医院西侧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办公电话:0475-7223679

(三)扎鲁特旗文化馆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艺术繁荣。

2.开展文学艺术研究、创作表演、书刊编辑、咨询等相关工作,组织相关活动,培养专业人才。

3.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4.搞好业余文艺团体建设,辅导、培训业余文艺骨干,牢固树立“精品”意识,积极推进艺术创新,广泛开展群众性文艺创作活动。

5.加强对苏木镇和社区的文化工作指导和文化活动辅导工作。

6.积极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有计划地进行调查研究。

7.搜集、整理、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建立健全群众文化艺术档案。

8.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负责人:洪松    

办公地点:扎鲁特旗泰山街中段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办公电话:0475-7222844

(四)扎鲁特旗图书馆

主要职责:

1.负责图书等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编、保存、呈缴、研究、利用等工作。

2.负责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提供图书借阅、参考咨询、情报信息等服务。

3.推进图书馆智慧化建设、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与服务等工作,推广创新服务项目。

4.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辅导、学术交流、讲座展览、对外交流等公益性活动。

5.负责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开展地方文献、民族文献和古籍的研究与保护工作。

6.完成旗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吴青山    

办公地点:旗合作交流中心院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办公电话:0475-7222070

(五)扎鲁特旗南宝力皋吐博物馆

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族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2.负责对南宝力皋吐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充实博物馆展品内容,提高展品内涵。

3.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确保馆藏文物、标本、藏品安全。

4.负责举办文物展出,发挥宣传窗口作用。

5.负责对南宝力皋吐古遗存的整体保护和规划。

6.完成旗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刘志强    

办公地点:文旅局办公楼二楼和南宝博物馆    

办公电话:1394854356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六)扎鲁特旗文物保护中心(扎鲁特旗乌力格尔博物馆)

主要职责:

1.协助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对全旗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2.负责旗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协助办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古村落的申报工作。

3.协助开展全旗国家级、省级、市级、旗级文物保护单

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巡察工作;旗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项目的初审,并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工作。

4.负责旗境内各类古遗址、古墓葬、革命遗址遗迹“四有”档案资料编写、整理、研究上报和存档工作。

5.协助开展全旗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的调查报告工作。

6.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队伍建设,指导社会文物保护工作。

7.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8.负责征集、收藏文物,采集标本及在本辖区内通过考古发掘、征集、社会和群众捐赠、涉案移交及馆际交流积累藏品,并进行科学研究。

9.负责藏品的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工作。

10.负责举办陈列展览活动,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11.负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12.完成旗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王成     

办公地点:扎鲁特旗鲁北镇泰山街中段旗宣传文化中心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2:00  14:30-17:30

办公电话:0475-7223863

(七)扎鲁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社会艺术考级、宗教、蒙古语言文字等市场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负责在全旗辖区范围内依法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社会艺术考级、宗教、蒙古语言文字等市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具体范围包括:演出和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方面的执法权;文物保护单位内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处罚;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递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方面的执法权;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及走私盗版影片放映方面的执法权;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执法权;出版和印刷、复制、出版物的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方面的执法权;盗版侵权方面的执法权;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执法权。

3.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有关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执法检查。

4.负责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依法管理社会市面用文、广告和牌匾等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并用规范使用工作。

5.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6.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意识形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与处罚。

7.承担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社会艺术考级、宗教、蒙古语言文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

8.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

1.综合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服务工作,做好信息上报,案卷整理、存档、机关安全、后勤保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单位各类统计报表的上报,财务管理。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工作。承担“扫黄打非”及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相关职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局依法行政规划和工作计划;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实施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等人员法律知识的年度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全局法制理论、法制工作研究、普法宣传和对外业务交流;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开展法律服务,协助局机关办理法制工作事项和普法宣传。

2.一中队:负责查处娱乐场所、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盗版侵权行为;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

3.二中队: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行使旅游行业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旅游者的投诉案件及各旅游经营单位的投诉案件;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理赔建议;依法实施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旅游违法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协同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参与突发性旅游事件的处理,负责旅游事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4.三中队: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工作;依法管理对社会市面用文、广告和牌匾等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并用规范使用工作。

5.四中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有关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执法检查;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协助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实施宗教行政处罚;依法对逾期不履行本单位作出的宗教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受理宗教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宗教行政复议决定。负责全旗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管理,依法查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违章建设工程;依法查处文物设计、施工单位在古建筑修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联合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打击各种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6.五中队:勘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演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对演出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承担监督检查社会艺术考级领域日常检查巡查、案件查办工作。

负责人:孙昌海    

办公地点:文旅局办公楼一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办公电话:0475-7235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