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7011649171W/2024-04969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水利 |
| 发布机构 |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扎政办字〔2024〕 3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27011649171W/2024-04969 |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发布机构 |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扎政办字〔2024〕 3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1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08-12 15:35
信息来源:
扎鲁特旗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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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TQRMZF-2024-003
扎政办字〔2024〕 37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国有农牧场,鲁北街道,旗直各有关部门,驻扎中区市直各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扎鲁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扎鲁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6〕158号)和《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24〕20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扎鲁特旗范围内取水水源为地下水的农业灌溉区域。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广浅埋滴灌节水模式。旗农牧局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实施以浅埋滴灌为主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力争到2027年全旗基本农田实现浅埋滴灌全覆盖。同时,苏木镇场要加大农业节水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业用水户使用浅埋滴灌灌溉方式进行科学灌溉,提升用水效率,保障我旗粮食和水安全。
(二)完善农田灌溉工程体系。以我旗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为依托,针对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短板,多方筹集资金,加快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浅埋滴灌)配套改造工程建设,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硬件支撑。
(三)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区域取水水源为地下水,一是已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配套安装机电井计量设施的,由村集体、机电井管理人员等管理主体负责管理,实行“一井一表,一户一卡”的计量模式;二是未实施高标准农田的机电井,实行“以电折水”的计量方式进行计量用水;三是未配套电力设施的村集体或个人用于农业灌溉的水源井,由村集体或个人自行安装水表或流量计进行用水计量,全面实施农业用水“以电折水”“以电控水”管理。有条件的嘎查村分场可安装远传电表,建立村级自动缴费、扣费系统,实现灌溉用水计量、水费征收、管理及运行维护的信息化管控。
(四)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结合我旗实际,充分考虑农田水利工程状况、土壤结构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区分不同农作物品种,以促进节水和满足用水户正常用水需求为前提,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中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露地玉米浅埋滴灌技术规程》(DB15/T1382-2018)、《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24〕20号)确定用水定额。
确定主要农作物春小麦的灌溉定额值为230立方米/亩,向日葵的灌溉定额值为156立方米/亩,大豆的灌溉定额值为170立方米/亩,玉米等其他作物浅埋滴灌的灌溉定额值为186立方米/亩、管道输水灌溉为180立方米/亩。各苏木镇场按照农业深度节水的要求,严格落实用水定额标准,并指导各用水主体科学灌溉,提高用水效率。
(五)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确定农业水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2〕54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的通知》(内水农〔2024〕6号)和《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24〕20号)等文件要求,井灌区要全面定价收费。各苏木镇场的集体井采用协商定价等方式,以嘎查村为单位确定供水价格,供水价格包括电费、管理费、维护费等。各苏木镇场以嘎查村为单位,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每度电不超过1元。供需双方协商定价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提请苏木镇场进行协调,通过运营成本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形式,为双方协商定价提供参考。各苏木镇场的个人井在2026年年底前可采用全成本运营水价进行收费,2026年后执行协商定价。协商确定的供水水价和个人井全成本水价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2、落实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文件内发改价费字〔2020〕1249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持续推进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农业水价要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全面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①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以定额(计划)内用水量作为基础,取用水主体为农牧户、用水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经营者等,灌溉方式采用浅埋滴灌的,定额以内按照协商定价确定的用水价格作为基本水价;灌溉方式采用管道输水灌溉的,设定过渡期3年,2024—2026年定额以内按照协商定价确定的用水价格作为基本水价,2027年开始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0.5倍作为管灌基本水价;采用大水漫灌的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0.5倍作为漫灌基本水价。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加价: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0.5倍;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内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1倍;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2倍。
②用水量核定。农业灌溉实行用水缴费制度,采用先交费后用水的方式,要确保水费收缴到位。超出定额以外灌溉设备停止供水,如需要用水,由用水户按阶梯水价缴费购买。村级按照“一井一表、一户一卡”的要求,已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农业水费按计量收费;暂无条件安装的,可采取“以电折水”等计量方法计收。
③征收农业水费主体。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内水费由嘎查村(分场)确定的机电井管理人员负责收取;超定额部分由嘎查村(分场)委员会(管委会)按照计量设施分档核定用水量,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通过“以电折水”系数分档核定农业灌溉用电量,并负责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并出具缴费凭证;机电井管理人员执分档缴费凭证方可向供电部门购电,由嘎查村(分场)委员会(管委会)收取的水费定期上缴至苏木镇(场)政府(管委会)经管站保存。
④做好农业水费管理。苏木镇场对推进农业节水工作负总责,各苏木镇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应对各嘎查村(分场)农业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督。农业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村级农民用水管理组织或嘎查村委会(分场管委会)在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应将农业水费收取、支出明细进行汇总、公示,并在村务公开栏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分场管委会)存档。公示内容应包括各用水户水灌溉面积、种植作物种类、计量设施或以电折水所计量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及协商价用水量、加价用水量、节水量、各用水户水费缴纳情况等。
⑤水费的使用。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征收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的水费由村民委员会(分场管委会)灌溉周期结束后核算。主要用于对本村定额内用水且农业生产效率有显著提高的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自主改造提升为浅埋滴灌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的取水户或用水合作组织进行奖补,还可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和计量设备运维费用、村级用水管理组织办公经费支出、“以电折水”典型井维护等,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旗财政局指导苏木镇(场)政府(管委会)制定。各级用水管理组织使用农业水费的支出,必须使用规范的票据。
每年春播前由苏木镇(场)组织嘎查村(分场)统计变压器控制井数、单井计量方式、井控制面积等基本情况,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分场管委会)将统计结果及灌溉用水定额(限额)、“以电折水”系数、各户分档灌溉用电量报送苏木镇(场)政府(管委会)。嘎查村委会(分场管委会)以变压器、机电井、户等灌溉单元为单位,将用电量分为定额内、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内、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等4个档次分档售电,超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需机电井管理人员执嘎查村委会(分场管委会)出具缴费凭证方可购电。当灌溉方式、种植作物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每年4月底前嘎查村(分场)要及时将变化情况统计、报送旗水务局。
3、落实农业用水超限额累进征收水资源税制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内水资〔2018〕143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取用水限额的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严格执行超限额累进征收水资源税制度。我旗农业灌溉用水限额为266立方米/亩年,税额标准为0.1元/立方米。按照下列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限额内不征收水资源税;超过限额20%(含)内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限额20%至40%(含)内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出限额4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六)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定额清晰、水价形成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积极性的原则,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1、奖补范围。奖补范围为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水利设施配套完善、具备计量基础(含以电折水)、工程管护良好,利用地下水进行农田灌溉的用水主体。
2、奖补对象。精准补贴对象为农业灌溉用水主体,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且已缴纳水费的用水主体。节水奖励是指对地下水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的适当奖励。奖励对象为积极采取节水灌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措施,实现农业灌溉节水的用水主体,重点奖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1)未缴清年度水费的;
(2)农业用水超出用水定额的;
(3)用水台账不健全,工程管护不到位;
(4)其他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减少;
(5)其他不宜奖补的情形。
3、奖补标准。精准补贴以财政资金补助方式为主,可以按标准直接补贴到用水主体。精准补贴标准主要依据改革前、后限额内用水的提价幅度、运行维护成本、农民承受能力、财力状况等综合确定。计量条件允许的根据实际用水量按立方米确定执行标准,计量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根据“以电折水”方式确定执行标准。
节水奖励标准主要依据灌溉限额内的节水量、节水灌溉规模及成效、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计量条件允许的根据实际节水量按立方米确定执行标准,计量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根据“以电折水”方式确定执行标准。
4、奖补方式。具体奖补方式由旗水务局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农牧等部门根据各行业相关政策研究确定。奖补方式可通过奖励滴管带、现金等方式进行奖励,也可奖励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维护、管理、设备更新等费用,也可奖励用于宣传、教育、培训及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费用。
5、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及管理。在积极争取国家各项资金政策的同时,财政统筹安排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作为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旗水务局负责确定奖补对象方式、程序、标准的制定及执行,旗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筹集、管理、监督。
奖补前,旗水务局组织苏木镇场、嘎查村(分场)依据各用水主体的种植作物、灌溉方式、灌溉面积及用水量、水费收缴情况拟定奖补方案,报旗政府审批。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苏木镇(场)政府将奖补对象复核表报旗水务局备案。旗水务局应在年底前,将奖补对象复核表进行重新复核,并将奖补对象复核表在嘎查村(分场)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上报旗政府批复,批复后可进行奖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建立完善的农田管护机制
1、农田管护主要任务。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的主要任务是明晰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构建完善政府主导、主体多元、市场运作、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
2、落实农田管护主体责任。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要制作资产清单,及时进行资产移交,按规定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嘎查村(分场)为管护主要责任主体,确定具体管护责任人,并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并向项目实施部门报备。非国家投资建设的农田工程,本着“谁投资、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维护管理,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取用地下水手续。
3、机电井管护责任。村集体统一管理的机电井要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收费标准、职责和管护范围,进行公示;承包给井长的机电井要与井长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收费标准、井长职责和管护范围并进行公示。村集体统一管理或井长承包的机电井必须做好工程的运行维护,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八)落实取用地下水管理机制。
1、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管理,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现状地下水已超采(载)或新增取用水后超过地下水管控单元总量控制指标的苏木镇场,不得新打农业灌溉机电井。
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由取用水户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也可以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申请领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装用电设施或者增容用电用于取用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的,应当申请取水。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2、建立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要建立旗、苏木镇、嘎查村(分场)、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旗政府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负总责,苏木镇政府、国营农牧林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嘎查村(分场)作为管理主体,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农业灌溉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机电井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巡查管护农业机电井,确保机电井、管网、计量监测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转;二是督促落实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三是制止、举报违反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及其他破坏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四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3.明确用水计量方式。全面推行“以电折水”或水表计量监测措施,通过以电折水、安装计量设施等方式实现计量全覆盖。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取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进行取用水管理。每年10月底前,旗水务局按照“以电折水”成果,核实“以电折水”系数后逐级发放,用于分档水量核算。
4.实行机电井编号管理。对机电井实行“身份证式”编号,实现“一户一号”,全生命周期管理。机电井编号规则如下:
机电井编码共计16位
编号顺序:150526XXXXXX
自治区 盟市 旗县 苏木镇场 村嘎查(分场) 井号
①1—2位自治区编号:15;
②3—4位盟市编号:通辽市05;
③5—6位旗县编号:扎鲁特旗26;
④7—9位苏木镇(场)编号(100-403): 苏木镇场行政区划顺序编排编号。例如:巨日合镇:l5 05 26 103;
⑤10—12位嘎查村(分场)编号(001-999):嘎查村(分场)辖区顺序编排编号。例如:巨日合镇巨日合村:l5 05 26 103 200;
⑥13—16位机电井编码(0001-9999):按照顺序编排村嘎查(分场)机电井编号。例如:巨日合村10号井:l5 05 26 103 200 0010。
三、工作措施
(一)细化责任分工。旗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抓好工作落实。水务局牵头做好农业用水管理、供水价格制定、“以电折水”系数确定、用水量核定、水费征收等指导工作,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苏木镇场落实各项工作;发改委做好政府定价等工作;财政局做好资金落实、监督使用等工作;税务局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工作;农牧局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智能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供电部门负责供电控制与管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各苏木镇(场)政府要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对水费征收、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严禁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认真规范水费的收支管理行为。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我旗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创造良好节水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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